广电总局向牌照方下发通知,紧抓互联网电视收视数据对接工作

  导读:近两年,广电总局多次在相关文件、意见中提出了对收视大数据系统的重视,因此预计明年电视端的平台数据有望能形成统一的机制。


  近日,广电媒体圈爆出一则消息: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向7家互联网电视集成牌照方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互联网电视数据采集汇聚工作的通知》(363号文)。文中要求互联网电视持证相关播出机构督促其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平台及其内容提供方等相关单位做好组织工作,将互联网电视(数据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智能电视机、互联网电视机顶盒、互联网电视客户端等)全量用户收视数据真实、完整、长期、实时地采集汇聚到广播电视节目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


  此外,更给出了一个明确的时间节点:2020年12月21日前,需将数据对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人名单告知总局联系人,并按照数据对接方案(见附件)要求,于2021年1月底前完成数据对接工作。



  说起广电总局下派研发的这套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相信广电人并不太陌生。


  广播电视与网络视听将形成定期报表制


  自2016年起,就由广播电视规划院牵头组织多家广播电视台、网络传输机构、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先后制定发布了收视数据元素集、交换接口、清洗规则等多项行业规范。至2018年,广电总局组织十余家单位完成涵盖有线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的千万级样本规模收视调查技术实验。


  2018年12月2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正式宣布建成并开通试运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节目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其衍生的“中国视听大数据”更是入选了广播电视规划院的2019年度十大科技关键词之列。


  先前,这套收视评价系统已经对有线电视、IPTV进行了规模的对接,为主管单位提供了多类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报告,在计划中,便是要形成对有线电视、卫星直播、IPTV、互联网电视及网络视听节目的全收视渠道的覆盖的。


  通过将收视大数据调查统计纳入政府部门统计范畴,总局等要是有意形成官方的长效行业数据运行机制,因为通信行业已经形成了常规的数据发布机制,广电行业这边其实还并未统一。


  近两年,广电总局多次在相关文件、意见中提出了对收视大数据系统的重视,因此预计明年电视端的平台数据有望能形成统一的机制。


  今年(2019年)广电总局分别发布了《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管理办法》,以替代原有的条例。进一步算是明确了官方对广电行业统计数据的整体把控力度。


  不久前的12月11日,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做好2020年广播电视统计年报和2021年定期报表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了对未来年度及季度报表的规定,相信借助于官方渠道的数据未来能够为行业提供更准确有效且及时的数据信息支撑。特别是规定了各单位及部门应通过系统于2021年3月1日前审核、上报“2020年广播电视统计年报”,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12月20日前审核、上报“广播电视统计季报”,因此明年可形成稳定的季度报表制。


  收视大数据系统将打通全平台数据


  广播电视节目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今年其实在逐步实现对OTT领域的覆盖。据DVBCN的获悉,今年对0TT等网络视听节目收视数据体系进行建立,逐步完成了相关采集的标准研制,更是开展了小规模的试验。


  未来,这套系统将兼顾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各平台,涉及直播、回看、点播等多方位的数据信息。坚持观众平等原则,不存在用户与地区权重,更能真实反映观众喜好的客观数据信息。


  未来的发展中,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将逐步实现融合多维分析,实现跨网络(涵盖到了有线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互联网视听网站)、跨平台(即不同的运营主体)、跨方式(包括直播、回看与点播)、跨终端(包括电视大屏及移动小屏)的统一,实现综合立体的数据分析、评价。


  另外,据DVBCN的了解,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将以协助总局治理网络视听点击量造假为重点,通过对“网络视听综合大数据技术规范”的编制,通过建立面向互联网视听的指标体系以加速推进互联网电视数据接入规模的提升。在2020年下半年将启动互联网视听网站的数据对接,而2021年可能会将互联网视听数据也纳入系统统计中。


  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未来将确保网络视听收视数据的真实可信,将面向媒体深度融合的传播条件,能更加全面反映视听节目的传播力及影响力。据DVBCN此前了解到,针对网络视听节目收视数据采集的标准也已经完成了研制,未来还将通过探索结合区块链技术以进一步打通网络视听传播数据的信息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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