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电局征求意见:8大违规行为将被列入行业严重失信名单

  8月30日,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发布了《江苏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是依照《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而制定。


  “征求意见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1)制作、传输、播放、直播含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的;


  2)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行业相关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3)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广播电视行业行政许可的;


  4)涂改、转让、倒卖、出租、出售广播电视行业许可证件、资格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5)受到广播电视领域较重行政处罚的;


  6)拒绝、阻碍、干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7)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公信力的;


  8)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应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六个月,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或其他法定义务;


  2)已经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属于不予修复的情形的,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1)在受理行政许可、审查相关资质资格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2)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3)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4)不予授予或者撤销相关荣誉及表彰奖励;


  5)取消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支持;


  6)不得享受政府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7)不得承接或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8)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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