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视业务技术新要求公布 应用启动含广告时间不大于5s
10月25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相关单位编制的《互联网电视业务技术要求》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10月25日至2023年11月3日。
可以看出,此份技术要求便是针对今年起重点整治的电视“套娃”收费和操作复杂工作而专门制定的,相关互联网电视运营主体也正在加紧整改中。值得注意的是,文件对互联网电视终端的开机时间、开机广告等并未作任何具体的要求,仅针对互联网电视应用的启动时间及应用广告、弹窗广告等有一些要求。
文件中明确,互联网电视指以互联网为定向传输通道,接入互联网电集成平台,接收视频及图文信息并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电视形态。且文件中特意强调了,互联网电视是指符合国家广电总局《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广办发网字〔2011〕181号)的互联网电视业务。
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OTT TV integration platform),指对互联网电视业务进行集成和管理,提供节目集成和播出、EPG管理、用户管理、数字版权保护、计费管理等服务的平台。
互联网电视终端,指具备互联网电视节目播放功能的终端,包括互联网电视机顶盒、互联网电视一体机等。
在通则中,集成平台在提供视频点播业务时,应确保界面简洁友好、操作方便快捷、节目优质传输。
1、集成平台信息展示要求
互联网电视终端开机或应用启动时应明确显示集成平台的品牌名称或图标或呼号。
互联网电视应用启动时间宜小于3s,应不大于5s。
2、用户界面交互主页布局要求
交互主页应设置显著、便捷的免费业务专区入口,从交互主页默认焦点至免费业务专区入口的操作次数不宜超过3次。
3、操作交互要求
互联网电视终端接入可正常使用带宽不低于100Mbps的情况下,操作交互要求如下。
a)节目播放响应时间:
1)点播节目从点击节目播放至出现第一帧的响应时间应小于2s;
2)节目暂停/播放、快进、快退等操作响应时间应小于2s;
3)退出节目播放返回播放前页面的响应时间应小于1s。
b)节目搜索结果的加载时间应小于2s。
c)用户操作遥控器切换页面,至该页面显示完全,时间应小于2s。
4、广告服务要求
互联网电视应用的启动广告时间应包含在互联网电视应用启动时间内。互联网电视应用启动过程中如展现了广告,启动时间宜小于3s,应不大于5s。
交互主页不应设置弹窗广告。
5、用户模式要求
用户界面宜面向老年、未成年等用户群体提供特定的服务模式,并提供便捷切换入口。
6、可靠性要求
视音频及认证、鉴权、增值订购等关键服务的可靠性应不低于99.99%,应用中心、消息中心等非关键服务可靠性应不低于99.9%;互联网电视应用的启动成功率应不低于99.9%;互联网电视业务系统最大负载能力应不低于日平均峰值的2倍;互联网电视业务系统应采用主备或双活运行方式确保业务连续性。
7、付费提示要求
对于业务的订购或退订等相关操作,均应在用户界面上提供明确的提示说明和流程操作说明,且应提供确认付费或取消付费的明确操作步骤,不应设置“一键付费”相关操作,对于任何业务的定期或连续扣费,均在扣费前明确、主动提示用户。